苍竹寒不是一个有野心的女人,也不是一个追求物质欲望的女人。
她的父亲一生非常辛苦,一无所有地跟着军队,九死一生,最后南下,四十几岁的高龄才有了她,非常宠爱她,他不望女成凤,只希望她能平凡幸福地渡过一生。
苍竹寒的母亲则是贤惠女人,在这样的父母影响下,哪怕有争的资格,苍竹寒也没有想过去争取。
和她相反,她的前夫范智一却是一个野心勃勃,不甘寂寞的人,为了追求苍竹寒,他整整跟在她身边五年,当然他看上的不是苍竹寒漂亮的外表和柔和的性子,而是苍竹寒父亲留下的人脉。
范智一的出身很一般,父亲是个小学老师,母亲是一个工厂工人。
范智一比苍竹寒大四岁,心眼可能是她的四百倍,在他的攻势下,苍竹寒很快坠入情网。
在未与范智一离婚前,苍竹寒只能算是一个傻白甜的女人。
她亲手把父亲留下的人脉交给范智一,还觉得委屈了范智一。
本是娇娇女的她服侍了公婆、小叔子、在月子里也得给老公一家人洗衣服、拖地板,至于孩子的吃喝拉撒,全是她的活。
她不在乎,也没觉得自己伟大。
知道丈夫一家人嫌弃女儿后,她也忍下了。
只有在得知丈夫升官后有了其他的女人,而且那个女人家有后台,能帮助范智一进一步高升,公婆和小叔子一家人和那个女人公开住在一起后,她才要求离婚。
丈夫重男轻女,有了小三,又能帮助到他的仕途,所以苍竹寒以为离婚是一件简单的事。
她没有做任何的准备。
意外的是,那时范智一不答应离婚。
后来苍竹寒才知道,那时是范智一升职考核的关键时刻,他不敢闹出绯闻绯闻。
苍竹寒那时不知道这些情况,就算知道她也不会为范智一做些什么,那些年,当踏板她也当够了。
一个人男人不爱自己的妻子,也不爱自己的孩子,为了目的不择手段,这样的范智一让她心寒。
每每被范智一家暴后,在他看蝼蚁般的目光下,苍竹寒甚至有了一个可怕的想法,她到现在还算是范智一的垫脚石,如果有一天,她这块垫脚石妨碍了他,到时他会如何处理?
不敢深想下去。
两个人经历了一场撕扯,李立星也是那时成为苍竹寒的委托代理人,只是李立星后来在范智一的策反下,解除了委托代理手续。
在拉扯锯中,苍竹寒这才发现,范智一在这个小城市里已经长成参天大树,他甚至有能力让法官成为他的说客。
一年后,苍竹寒终于和范智一离婚了,条件是她净身出户,同时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和骆迟一样,范智一并不是真心想抚养女儿,只不过骆迟抚养女儿是为了从前妻那得到好处,而范智一是深怕苍竹寒从他那里得到好处。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和细则,法官在判决抚养费的时候,一般是根据不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收入比例结合双方和孩子数量及其实际情况判决,这个比例一般是另一方收入比例的2035。
比如叶春雨,当时离婚的时候,她的收入是每个月4000元,一个孩子,法官判决800元,合法合理。
而范智一当时的收入是苍竹寒的六倍以上,这个收入是指他的公开收入。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给了苍竹寒,范智一以他一个月24000元的月薪来算,他至少得付4800元8400元。
这都抵得上一至两个人的工资了。
范智一是一个自私的男人,薄情的丈夫,不负责任的父亲,女儿出生后,他从来没有抱达孩子一次,给孩子换一次尿布,甚至在知道出生是女儿后,对自己的父母说过,他的一生完了。
一个不被期望的孩子怎么可能让他拿出钱来抚养,更不可能便宜在他关键时刻要和他离婚的前妻。
而且范智一知道,苍竹寒在这世上的亲人不多,又是个心软的女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不会放弃自己的孩子。
所以范智一在法官面前表演,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情深的丈夫,一个深爱孩子的父亲,而且他现在已经得到苍竹寒手上的人脉,又有新人的帮助,而苍竹寒在法官那句以后有能力了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谎话下,同意由范知一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范智一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后,也不抚养孩子,他父母也不抚养孩子,他父亲退休后靠着关系找了第二职业,母亲则是声称不带孩子。于是孩子交给家旁边的一条巷子的一个保姆。
那个保姆不认识字,丈夫又是酒鬼,家的大厅租给一个屠夫卖肉,邻居不是贩夫走卒,就是引车卖浆。
一开始苍竹寒并不知道,她每次去看望孩子时,范智一的父母都把孩子接到身边,孩子拿着她送去的衣服、玩具、食品,笑得很开心。
直到后来苍竹寒一次没有预约,突然去探望时,很久才找到孩子,那时她几乎不认得自己孩子,她那帮本穿着公主裙的女儿那时赤着脚丫,穿着背心短裤,浑身漆黑,唯有满脸的痱子红亮亮的坐在拉煤的板车上。
苍竹寒又开始打起抚养权官司。
只是变更抚养权并不是离婚的那个法官说得那么容易。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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